招标文件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中*20.1付款方式变更为:
1)发货前2个月买方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90%不可撤销信用证l/c,凭清洁装运提单支付合同总价90%的合同款;
2)设备终验收合格后,凭买卖双方签订的设备终验收报告,买方以t/t方式支付合同总价10%的合同款。
(二)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以如下方式支付:
1)合同签订后,买方按合同总价款的30%向卖方支付预付款,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。
2)设备到货后,买方支付总价款的30%,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。
3)设备终验收合格后,买方支付总价款的30%,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剩余40%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4)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后,一次付清余款。